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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管理制度

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林晨 时间:2017-11-30 阅读量:430

 实验室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教学功能,促进实验室教学改革,依据《淮南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文件要求,现将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规范如下:

    一、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1.在保证正常课内实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开放,充分发挥实验室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益。

    2.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3.实验室开放应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及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相结合。

    二、实验室开放的内容与形式

    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必须是实验课以外的,是实验课内必做实验项目的延续、补充和提高。

    实验室开放的命题形式可分为学生定题、教师定题;实验室开放的层次可分为课内提高型、科学研究型。学生可通过短学期及其他课外时间参与实验室开放活动。

    开放性实验指导教师主要采用启发式的实验教学模式,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及开放项目等。

各实验室应积极吸收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活动,指导学生开展创造发明、制作革新、实证研究等实验活动;针对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可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以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对于文科类的学生可利用校、内外实训、实践基地以培养其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1.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所在学院()对实验开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检查监督研究进展情况,建立开放实验档案。项目承担人具体负责实施。

    2.各实验室(中心、基地)应本着改革的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挖掘潜力,不断增加开放的时间、空间和内容,逐步扩大开放范围,提高覆盖率。

    3.实验室开放按项目实施的办法进行管理,每年度实施一期。实验教师、学生可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填报《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经所在学院(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行初审后报教务处。学校审定后向全校公布。

    4.学生依据学校公布的实验开放项目可进一步与指导教师联系,了解项目的背景和创新点,按规定时间向该实验室提交《淮南师范学院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实验室应做好录取工作 。被批准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按规定向实验室预约,确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

    5.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实验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科学思维方法、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

    6.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7.学生在完成项目后,应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实验态度和提交的实验结果等进行考核,评出成绩,在项目结束时由院系汇总后报教务处。

    8.相关院(系)应每年对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一式二份,一份院系存档,一份送教务处。

    9.学校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下次审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重要依据。

    四、经费

    1.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

    2.实验耗材的开支、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含辅助人员)工作量,根据开放实验的类型、学时、学生人数等,由所在院系核定,教务处审批。

    3.已有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的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项目不得开支指导教师实验津贴。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承担人应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期的项目资助资格:

    1)项目承担人获资助后,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

    2)事实证明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3)擅自停止或改变研究计划的;

    4)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五、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1.资助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及时评定学生实验成绩;完成《淮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结题报告》及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一并上交所在院系。

    2.对开放实验中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校级专家组认定,可申报评奖和参加相关的学科竞赛。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开放项目进行验收并公布结果。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因故不能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今后的实施方案,经院系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延长,且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