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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2023年10月31日 上传:admin 297人阅读

一、赔偿费的界定

第一条 出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全额(或加倍)赔偿:

1.不服从管理,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3.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实验室造成损坏或丢失。

4.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

第二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在仪器设备检修、试运行等操作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缘故引起的仪器设备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老化等质量问题,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停电、停水、电压波动、外接电源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

4. 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属外盗的。

5.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三条 赔偿价值的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现价合理议价计算。

二、赔偿费的审批

第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事故,使用单位/个人应主动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告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如属被盗,应同时报告保卫处。一般事故(损失金额在500 元以下)由中心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及时处理。重大事故〔损失金额在500(含)以上)〕 应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专案处理。

第二条 赔偿处理权限

1.损失金额在200 元以下的由中心主任审批并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2.损失金额在500 元以下的由学院分管设备负责人审批并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3.损失金额在 500-1000 元的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4.损失金额在1000 元以上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

三、赔偿费的收缴及账务处理

第一条 经批准的赔偿费,由学院实验室及实验设备管理处根据金额的大小,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赔偿。由本院负责催款,校财务处负责收款。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赔偿费仅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或新购。

第二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语言实践中心

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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